丹東銀行信用卡靈活分期業(yè)務條款及細則
如丹東銀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信用卡靈活分期付款業(yè)務(以下簡稱“靈活分期”),表示其已閱讀并同意遵守本業(yè)務的所有條款。
1.靈活分期業(yè)務是本行為符合條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對其當期已記賬但未出賬單的消費交易申請平均分成若干期償還,持卡人需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按月還款,并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的服務。
2.持卡人須在消費交易記賬后到當期賬單日之前(含賬單日),申請辦理靈活分期。
3.持卡人可通過丹東銀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0415-96658、丹東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平臺DDYH96658及發(fā)送短信“GLH+卡片后四位+期數(shù)+交易金額”至1069100996658的方式,對當期單筆金額達到人民幣500元(含)以上,人民幣50,000元(含)以下,已記賬但未出賬單的消費交易申請辦理靈活分期。可申請的分期期數(shù)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為一個月),本行保留是否核準申請的權利。
4.申請靈活分期的金額與其他占用信用額度的各類分期業(yè)務的合計金額不能高于申請分期付款時該信用卡的可用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對多筆交易分別申請靈活分期,但申請的分期金額仍以單筆交易為單位,不能以多筆交易的匯總金額申請靈活分期,且每筆靈活分期到期日均不得超過持卡人信用卡卡片有效期。
5.申請的單筆交易只能全額轉靈活分期,持卡人不可就單筆交易的部分金額申請靈活分期。
6.靈活分期僅限信用卡賬戶狀態(tài)正常的持卡人辦理,如信用卡賬戶狀態(tài)不正常,則不允許申請本業(yè)務。本行保留不允許本行因為任何理由認為不適合申請靈活分期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請本業(yè)務的權利。
7. 以下交易不得申請靈活分期:
(1)預借現(xiàn)金交易、轉賬交易、各項費用(如年費、利息、違約金及其他信用卡手續(xù)費);
(2)已出賬單交易;
(3)房地產(chǎn)銷售、證券交易、還貸、購買彩票、繳納罰款、納稅、公共事業(yè)費、醫(yī)院類交易、直銷類交易、金融類交易、法庭費用、保釋金和債券、政府服務、政府貸款等;
(4)本行規(guī)定的其他交易。
8. 每期應還本金等于分期本金總額除以分期期數(shù),精確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對于每期應還本金金額不能被期數(shù)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進行金額拆分,差額在最后一期進行調(diào)整。
9. 靈活分期每期應還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總額乘以每期分期利率,在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
10.每期分期利率將在0-0.7%的范圍內(nèi)根據(jù)持卡人的資信狀況、用卡情況等進行評定。實際利率以丹東銀行最終評定結果和出賬賬單為準,持卡人可通過申請渠道獲悉實時測評結果。
11. 該分期利率折算為對應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為:0-15.16%(該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單利計算僅供參考,實際年化利率因選擇辦理的分期產(chǎn)品與賬單日間隔、每月實際天數(shù)、提前還款等不同情況而有差異)。是根據(jù)持卡人現(xiàn)金流計算的年化內(nèi)含報酬率,其公式為:
其中n為年內(nèi)還款頻率(例如,每月還款一次則n為12,每3個月還款一次則n為4,每年還款一次則n為1),由此計算出的IRR即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約還款則不適用前述年化利率。
12. 每期“應還本金金額”和“應還分期利息金額”逐月記入持卡人每月賬單應還款總額中,同時全額記入最低還款額。
13. 持卡人申請靈活分期一經(jīng)審核通過,分期金額及利息總金額將全額占用持卡人賬戶的固定信用額度,被占用的信用額度將根據(jù)持卡人每月實際還款金額逐月恢復。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償所有分期余額。
14. 持卡人成功申請分期業(yè)務后,不能對已分期的金額和期數(shù)進行更改,不能對未償付的分期余額再次申請分期付款。
15. 靈活分期成功分攤后,若因持卡人未能按時全額還款,導致任一期應還款金額有逾期情形產(chǎn)生,則當期賬單不享受消費交易免息還款期的待遇,本行將按照《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丹東銀行信用卡章程》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及違約金。
16. 已經(jīng)成功辦理靈活分期業(yè)務的持卡人,若按期償還當期賬單全部金額后仍有多余款項,該款項視為溢繳款,不會提前清償下期靈活分期應還本金。
17. 持卡人在分期期間,由于信用卡丟失等情況導致?lián)Q卡的,分期業(yè)務不因此而終止。不因信用卡卡號變更而免除還款責任及本條款的相關約定。
18. 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續(xù)卡,需清償分期付款未還剩余本金及賬戶中的任何其他結欠款項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
19. 若持卡人對已成功辦理的靈活分期交易申請撤銷,需致電客服熱線0415-96658進行申請,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尚未分攤的分期交易進行取消時,視同為撤銷;
(2)對已分攤的分期交易進行取消時,視同為提前還款,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0. 持卡人若要對已分攤的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償未償付的分期余額,需致電本行客服熱線0415-96658進行申請。
21. 提前還款申請一經(jīng)審核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未分攤本金,剩余未分攤的本金將全額計入持卡人當期賬單中并全額記入最低還款額,在后續(xù)賬單日不再繼續(xù)按期進行分攤。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2. 若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fā)生退貨等退款的情形,持卡人應主動致電我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0415-96658申請退貨終止。處理方式如下:
(1)對尚未分攤的靈活分期業(yè)務進行退貨終止時,視同為撤銷;
(2)對已分攤的分期交易進行退貨終止時,持卡人全額退貨,分期交易終止,已分攤本金及分期利息退還持卡人,未分攤本金及分期利息將不再攤銷;持卡人部分金額退貨,我行將退貨金額退還至持卡人賬戶,分期業(yè)務不終止,持卡人須繼續(xù)支付未攤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23. 靈活分期業(yè)務不受理持卡人申請暫停分期付款的要求。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未終止前如要申請銷戶,須提前清償分期付款未分攤本金及相關息費后,方可申請銷戶。
24.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被???、持卡人信用額度被降低、債務不履行或持卡人主動要求??〞r,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債務于發(fā)生上述事項之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當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分期利息及相關的利息、違約金等。
25. 發(fā)生以下情形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持卡人的賬戶不再適合進行靈活分期業(yè)務,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額及其他相應息費全部視為到期,我行有權在無需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償還剩余分期金額及其他相應息費,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1)持卡人在分期還款期間有任何舞弊、欺詐或非真實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終止、已經(jīng)過期并不被續(xù)卡等原因變?yōu)椴徽顟B(tài);
(3)持卡人繳款延滯;
(4)持卡人已經(jīng)破產(chǎn)或身故;
(5)持卡人違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領用合約、信用卡章程或相關規(guī)定等。
26. 若本行行使本條款第25條項下的權利時,持卡人的所有未還分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須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賬戶之欠款,且前期已經(jīng)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還。
27. 本條款為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附加條款。未盡事宜依據(jù)《丹東銀行信用卡章程》、《丹東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執(zhí)行。
28. 本行有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業(yè)務需要對分期業(yè)務服務的內(nèi)容、操作流程、業(yè)務條款或利率標準等進行調(diào)整,保留延遲或提前終止本業(yè)務的權利,保留對本條款的修改和最終解釋權,并通過網(wǎng)站、對賬單、短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